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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裁判员是竞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比赛公平竞争的执法者,为加强对自行车裁判员队伍的管理,促进自行车运动的不断发展,需要建立一支有高度的思想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具有较高水平业务能力的裁判队伍。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自协”)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管理范围为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裁判员,一级以下裁判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机构管理。
  第三条 技术代表和裁判员应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和一定的技术水平,以及熟练的业务能力。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体育事业,热爱自行车竞赛裁判工作。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有高雅的敬业精神,要严于律已,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工作期间要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殉私情,秉公执法;要努力学习业务,钻研自行车竞赛规则、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 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管理工作由中国自协裁判委员会负责。裁判委员会是中国自协的分支机构,其基本任务是对全国自行车项目裁判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和业务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目的是不断提高裁判员的政治、业务水平,确保在中国自行车协会管理下的自行车项目比赛遵守竞赛规则和规程,竞赛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裁判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自协推荐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经验及工作能力强、年龄在35岁以上至57岁以下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代表作为裁判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并经中国自协常务理事会择优选拔、审查通过后产生。
  曾发生重大执裁失误、错误,以及违反中国自协有关管理条例的裁判人员不能作为裁判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裁判委员会常委会成员由全体裁判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中国自协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后产生。裁判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2人,共计17人。任期四年。裁判委员会常委会由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六条 裁判委员会于每年最后一次全国比赛期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全年裁判工作,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必要时,可另做安排。日常工作由常委会负责实施。
  第七条 裁判委员会对自行车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管理,主要工作是:
  (一)推荐参加全国性自行车比赛的裁判长、裁判员名单;
  (二)推荐参加国际裁判员考试的裁判员名单;
  (三)负责裁判员的培养及培训;
  (四)协助中国自协修改、制定、出版最新规则;
  (五)对委派裁判员执裁工作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价;
  (六)提出对参加全国比赛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意见;
  (七)对比赛中发生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人员进行调查和取证后上报中国自协,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管理、监督委派裁判在赛区的行为规范。
  第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解放军和行业体协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相应的裁判委员会,协助当地体育局管理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裁判员。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自行车国家级裁判员的申报和考试,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进行。每三年组织一次国家级裁判员的晋升培训考试。
  第十条 参加晋升一级裁判员培训班的学员,必须是具有2年以上执裁经历的自行车二级裁判员称号者;
  参加国际自行车联盟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必须是国家级裁判员。
  凡不符合以上要求者,可参加培训,但不予颁发结业证。
  第十一条 全国和省、区、市级举办的裁判员学习班,学期规定为:
  国家级裁判培训,包括4个分项,不少于14单元42小时的培训(包括笔试和口试的考试)。
  国家一级裁判培训,不少于2个分项,不少6个单元15小时的培训(包括考试)。
  国家二级裁判培训,不少于2个分项,不少3个单元8小时的培训(包括考试)。
  经裁判业务和英语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国家级裁判员晋升考试由裁判委员会选派三名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包括裁判委员会主任和教员)组成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工作,考试由考试委员会命题。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举办的一般裁判员培训班,须提前六个月向中国自协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国自协派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教员,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报考条件
  申报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职称条例》和《裁判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一)思想作风正派,热爱裁判工作,有较高的职业道德;
  (二)年龄在25岁以上至45岁以下,身体健康,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
  (三)获得自行车一级裁判员称号达三年以上,具有八场执裁经历;
  (四)由各省、市、自治区、解放军、行业体协正式推荐;
  (五)初步掌握英语。
  第十五条 考试内容
  (一)中国自协章程;
  (二)自行车裁判员赛区管理规定
  (二)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英语裁判术语和专业词汇;
  (四)裁判工作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 考试形式
  考试分笔试和口试。
  笔试为填空题、简答题、操作论述题,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2小时。
  口试题每人6道,每道题为5分,满分为30分,考试时间为15分钟。
  第十七条 审批条件
  (一)考试满分为130分,及格为100分。
  (二)从考试之日起三年内担任全国性正式比赛三次裁判长以上工作,或2次综合性运动会自行车项目比赛裁判工作;
  (三)达到以上条件者,由省、市体育局申报,经中国自协审核、批准,授予国家级裁判员称号,发给证书。
  (四)报考国际级裁判员,必须是国家级裁判员,年龄45周岁以下,思想品德优良,裁判业务精湛,并熟练掌握英语或法语。中国自协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报考国际级裁判员。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八条 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每两年进行注册1次。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裁判员注册期,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由各省、市体育局进行注册,报中国自协备案。
  第二十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1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必须持有经中国自协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临场执裁工作;连续两次未经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二条 按年度赛季的竞赛工作计划,中国自协根据裁判委员会的推荐,安排全年各项比赛的技术代表、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含个别一级裁判员)的岗位工作。并于年初在中国自行车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各参赛单位可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并于公示之日起5天内向协会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按竞赛规程、规则的要求,选派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比赛的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以及相关职务的裁判人员。
  第二十四条 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选派,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从符合资格的裁判员名单中推荐,经裁判委员会认定、提出建议名单,经本协会审核后报体育总局批准。并以总局统一下发名单进行公示。
  根据自行车项目惯例,综合性运动会将安排仲裁委员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公开、择优、回避、均衡、就近的原则。并考虑所在单位意见、技术等级、工作表现与业务水平、竞赛组织工作需要、办赛经费条件、执裁回避需要、区域均衡发展、裁判员团队的不断更新与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第二十六条 根据自行车项目竞赛特点和比赛惯例,在综合性运动会比赛中,临场起点裁判应主动回避为本省参赛队扶车。
  第二十七条 符合国际自行车比赛执裁资格以及选派条件的裁判员,本协会将向国际自盟推荐。本协会收到国际自盟选调裁判员的通知后,将通知裁判员本人及所属单位,裁判员应通过所属单位书面确认是否可以承担执裁任务。本协会得到裁判员及所属单位确认后,正式答复国际自盟并协调裁判员及所属单位办理相关外事出访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技术代表和总裁判长除按其职责要求执行任务外,同时受裁判委员会委托分别对赛事组织工作情况和担任该次比赛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将书面材料在赛事结束后7天内上报中国自协。
  
                                                             第六章 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的退休
  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裁判员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国际级裁判员在健康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可以放宽到65岁。
  第三十条 裁判委员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和退休裁判员的实际情况,向中国自协推荐其中部分裁判员担任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由于健康,或其他个人原因申请提前退休的裁判员,应主动提出申请,并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和当地体育局签署意见,报有关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审核后报中国自协备案。
  
                                                                    第七章 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第三十二条 自行车竞赛规则的修订,是由裁判委员会根据国际自行车联盟对规则的最新变化进行年度修订,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提出相应修改意见,上报中国自协批准竞赛年度中的实施方案。原则上,《自行车竞赛规则》每四年修订一次,经中国自协审定和出版。必要时,可随时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自行车竞赛裁判法是我国自行车项目裁判业务工作的法则规范,由裁判委员会及时组织进行修订出版。必要时,可随时补充和修订。
  
                                          第八章 自行车项目技术代表工作职责和裁判员赛区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技术代表职责
  (一)技术代表受中国自协委派,其工作应对中国自协负责。在赛区接受组委会的领导,对裁判员进行全面管理。
  (二)认真学习本次自行车比赛竞赛规程,坚决贯彻和执行中国自协和裁委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赛前3天须到达赛区,与组委会沟通、投入工作。
  (四)与组委会共同负责竞赛中全部技术性工作的实施,要了解赛区的比赛场地、食宿、车辆、会议、赛事等安排情况,并了解裁判员状况,安排好赛事活动日程。
  (五)赛前主持并参加由裁判员、教练员参加的技术会议。负责审验运动员、教练员的会员证,对不符合参赛资格者,有权以技术性理由拒绝其报名,或取消其报名资格。
  (六)到赛区后,技术代表应督促裁判员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赛前不会客、不外出游览,不同运动队进行非正常接触,遵守裁判员赛区行为规范。
  (七)赛前组织好裁判员认真开好准备会,赛后组织裁判员开好小结会,并负责对裁判员的评定工作,评定工作应认真、细致,坚持原则,公正无私。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妥善处理后,方可离开赛区。
  (八)不得收受馈赠,不得接受比赛队或其所属俱乐部及体育有关部门的单独宴请,谢绝一切高尚消费娱乐活动。
  (九)对于比赛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严重违纪事件,必须于赛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以传真或特快专递报中国自协。
  (十)认真填写技术代表报告表和有关报表,赛区评定材料必须在赛后48小时内寄报中国自协,如遇严重问题另附说明。
  (十一)遵守当地的法规,注意安全,注意仪表。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中国自协。
  (十二)保持中立身份。未经授权,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不对赛况进行个人评论。
  (十三)技术代表由于没有认真贯彻中国自协及裁判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而造成工作失职者,中国自协将立即停止其技术代表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自行车项目裁判员赛区行为规范
  (一)裁判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赛区报到,如因故不能参加工作,由所管辖的体育局竞赛处或本人在赛前20天向中国自协请假。
  (二)在总裁判长的领导下,服从分工、尽职尽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
  (三)认真学习规则,准时参加赛前准备会和赛后总结会,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业务水平。
  (四)裁判员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格遵守赛区的一切规章制度和纪律,不赌博,不饮酒,不拉帮结派,不索贿、受贿,坚决制止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五)在执行任务中,必须秉公执法,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在出现问题时,要认真记载、及时逐级上报。处理问题时,态度和蔼,坚持原则。
  (六)裁判团的决定为最终判定。除了内部业务讨论,裁判员不能发表裁判团集体决议以外的个人观点。不能在运动队伍中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
  (七)遵守出发、上岗、返回的时间规定,不准迟到和早退。
  (八)赛前,必须做好临场各项准备工作,做到器材、用具齐备,并能熟练掌握和使用器材和设备,赛后清点并妥善保管。
  (九)每节比赛前集体整队举行入场仪式,要求精神饱满、步伐整齐;中间休息各裁判组以小分队整队退场、进场。
  (十)入场后要自始至终坚守岗位,站要肃立,坐要端正。不准串岗和聊天,不准吸烟、吃零食,不随地吐痰。
  (十一)仪表端正,着装统一、整洁;不留长发,常剃胡须。
  (十二)按比赛组委会的财务规定报销费用和领取酬金,不得收取任何名义的额外费用。
  (十三)谢绝赛区一切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四)保持中立身份。未经授权,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不对赛况进行个人评论。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按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评选全国优秀裁判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评选全国优秀裁判员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裁判员守则》和《自行车比赛裁判员赛区行为规范》等规定的裁判员,中国自协核实后,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撤销裁判技术等级、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称号等处分,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能认真履行裁判职责,在执行裁判任务中多次出现严重错误者;
  (二)违法乱纪,被拘留者;
  (三)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者;
  (四)思想作风败坏,搞派系,经查实参与暗箱操作,操控比赛,索取和收贿赂者;
  (五)未经批准,不按时到赛区报到,迟到、早退者;
  (六)组织纪律松懈,不参加业务学习、技术会者;
  (七)破坏团结,拉帮结派,不服从领导者;
  (八)经裁委会认定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者;
  (九)违反赛区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重犯者;
  (十)无故不参加中国自协安排的执裁任务者。
  第三十八条 各类处分,应在裁判委员会常委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报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批准实施。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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